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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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6 15:25 浏览次数: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公告
上海海事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年2月24日
解读文件:https://www.sh.msa.gov.cn/zcjd/76439.jhtml
为保障上海港水域交通安全,全面掌握进出上海港的船舶、船员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国内航行海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6〕619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7〕145号)、《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所辖港口和通航水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沪交港〔2020〕1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港报告制度实施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船舶应严格按照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及时并如实填报船舶航次动态信息、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采取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措施。
二、船舶应安装符合规范、标准的AIS设备,显示正确的船舶信息,在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保持正常开启状态。
三、港口企业生产作业计划和作业船舶动态信息,应在进港作业船舶靠泊前24小时报送至辖区海事部门(报送方式见本公告附件)。港口企业应当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生产作业计划发生变更,应及时对报送信息进行撤销或更正。  
四、船舶进港报告应事先同港口企业确认作业计划信息。未经作业计划确认的船舶,辖区海事部门将评估其是否对港口安全构成威胁,必要时禁止其进港或者责令其离港。港口企业应做好船港界面的安全工作,一旦发现船舶有瞒报、谎报进出港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告辖区海事部门。
五、上海港辖区内的港内作业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不超过2小时的船舶,应于2020年3月1日前,到辖区海事部门进行备案。
六、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2020年 2月 24日